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各地、州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,自治区所属各大中型企业,各有关单位:
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《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》(人社厅发〔2019〕72号)精神,现将自治区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、州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,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、居民消费价格、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,及时制定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。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,将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。
二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《关于印发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〉的通知》(新人社发〔2011〕71号)要求执行。
三、各地、州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《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》,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,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,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,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,促进职工工资增长,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。
附件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(下载)
2019年6月21日